网上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 。
2022年3月1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 ”要求 ,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管理及风险控制、有因检查要求。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把控 ,分类明确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 、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 ,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
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 ,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2021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下列内容进行新增修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需要取得上市许可,第一类实行备案,《条例》使用了“注册人、备案人”概念 ,对应上市许可持有人概念。为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的定义。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备案的企业、研制机构为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器械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 、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二是明确注册人、备案人义务 。细化其全过程管理义务 ,包括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三是厘清注册人 、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单位等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五、《条例》在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产业创新方面作出的规定 。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 ,完善创新体系,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 、招标采购、医保等方面予以支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 ,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三是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材料,允许企业提交自检报告 。四是优化备案程序 ,实行告知性备案 、并联备案等。五是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六是对延续注册和临床试验实行默示许可 。七是将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八是明确免于临床评价的情形 ,提高企业注册申请的效率。九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十是允许拓展性临床试验,对符合条件的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 ,可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六、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作了如下专门的制度安排。
为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加快将急需医疗器械投入使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二是附条件批准制度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 、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三是紧急使用制度。参照疫苗管理法 ,规定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 。四是临床急需特批进口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口。五是医疗卫生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制度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研制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七、《条例》对法律责任的完善。
为落实“四个最严 ”要求,提高违法成本 ,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给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原《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大幅提高罚款幅度 。特别是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二是加大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为净化市场环境,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视违法情节对违法者处以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不受理相关许可申请等处罚措施 。三是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最高可以并处3倍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 ,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 、使用方法等因素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 、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三十二条处理办法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 、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软 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 、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 、治疗、监护、缓解 、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 、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公布。 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 。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申报注册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 、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 生产医疗器械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 、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 、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 ,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 、散发和张贴 。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您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内容为。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 、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 ,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
处罚条款在第六十八条中提到: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 、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 、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数相号的签约作者“符菲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文章不错《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内容很有帮助